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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科技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创新飞地备案支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6-04-30 09:44:13

各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关于高水平建设全国东西部科技合作引领区的决策部署,创新科技合作和人才引育模式,引导支持我区创新主体充分用好区外优质创新资源,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党委人才办、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创新飞地备案支持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中共宁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6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创新飞地备案支持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决策部署,引导支持自治区创新主体在国内创新资源富集地区建设科技创新飞地(以下简称飞地),提升企业开放创新能力,创新人才引育方式,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按照自治区关于高水平建设全国东西部科技合作引领区和“才聚宁夏1134行动”等工作部署,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飞地包括以下两类:

  (一)企业研发中心。指宁夏企业在区外自主建设运行,或与区外创新主体联合建设运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人才引育等科技创新活动的科研机构。

  (二)科创中心。指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县(区)、园区管委会等,在区外自主建设或联合区外创新主体共建的,为宁夏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提供科研场地和设备共享、创新资源对接、科技金融、人才招聘、市场拓展等公共科技服务的科创载体。

  第三条 飞地实行备案制。自治区科技厅统筹负责飞地备案工作,并联合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具体负责科创中心类飞地的审核考察、绩效评估等工作。各地级市、宁东基地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企业研发中心类飞地的培育指导、审核考察、择优推荐、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四条 鼓励支持自治区创新联合体、产业科技创新联盟牵头单位在区外建设飞地。

第二章 备案条件

  第五条 申报主体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独立法人单位,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二)聚焦自治区重点产业、重点领域建设飞地,组织开展科研活动或提供公共科技服务。

  第六条 申请备案的飞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研发中心

  1. 运营满1年,建设发展和科研绩效考核目标任务明确,组织架构和岗位责任清晰,科研活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

  2. 有固定的办公和科研场所,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有稳定的研发投入和科研基础条件保障,研发成果应在宁夏落地转化。

  3. 有稳定的研发团队,在区外全职聘用的科研人员不少于3人。企业区内区外科研人员开展科研活动交流往来每年不少于6人次30天。

  4. 飞地科研人员作为主要研究人员已参与实施的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不少于1项,或企业内部立项的科研项目不少于3项,研发成果在宁夏落地转化不少于3项。

  (二)科创中心

  1. 建设发展目标任务明确,组织架构和岗位责任清晰,科技服务管理规章制度健全。

  2. 有固定的办公或科研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有稳定的专业团队,能够为企业提供必要的科技服务。

  3. 入驻的宁夏企业不少于5家,围绕企业创新需求每年组织技术人才对接、成果路演、政策咨询、人才招聘等科技服务活动不少于5场次。

  4. 入驻企业在飞地应有稳定的研发团队,科研人员合计不少于15人,企业区内区外科研人员开展科研活动交流往来每年累计不少于30人次150天。

  5. 企业入驻飞地的科研人员作为主要研究人员已参与实施的省级以上科研项目不少于5项,或企业内部立项的科研项目不少于15项,研发成果在宁夏落地转化不少于10项。

  第七条 企业入驻已备案的科创中心,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申请备案为企业研发中心。

  第三章 备案管理

  第八条 飞地备案实行常年受理、分批备案,申报主体通过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飞地模块申报,备案程序如下。

  (一)企业研发中心

  1. 申报主体所在地级市、宁东基地科技管理部门,进行申报材料初审和实地考察,重点核实研发投入、人才集聚、成果转化等情况后,推荐提交至自治区科技厅。

  2. 自治区科技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结合推荐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二)科创中心

  自治区科技厅牵头,联合相关部门进行申报材料审核和实地考察,重点核实企业和人才集聚、科技服务、成果转化、研发投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第九条 强化动态管理,飞地备案后每2年开展一次绩效评估,重点评估飞地的研发投入产出、人才引进培育、成果转化落地、科技服务质效等情况,按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确定评估结果。科创中心备案后,每年新增入驻宁夏企业比例应不低于20%。

  第十条 已备案的飞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备案资格,并视具体情况采取停止拨款、追回资金、纳入科研失信行为等措施予以处理。

  (一)无故不参加绩效评估,或评估不合格且未完成整改的;

  (二)在申请备案、科技服务、绩效评估等过程中存在虚报、造假、失信、套取挪用奖补资金等情况的;

  (三)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重大安全、生态环保、质量事故,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四)主动申请撤销备案等其他情形的。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 飞地支持资金从自治区科技创新专项和人才专项经费中列支,鼓励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县(区)、园区管委会等设立专项资金、协同相关政策支持飞地建设。

  第十二条 对备案的飞地给予以下支持。

  (一)企业研发中心按照备案上年度非财政支持研发经费投入的3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用于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二)科创中心按照运营投入和建设成效,在运营期内给予总量不超过300万元的财政资金支持,用于科研场地和设备租赁、技术人才对接、科技政策咨询等科技服务相关费用。

  (三)企业研发中心、科创中心备案支持经费从自治区科技创新专项经费中列支,依据建设情况分批拨付。对建设成效特别突出的飞地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加大支持力度,给予奖补。

  第十三条 备案的企业研发中心可申报自治区科技领军人才,可申请组建自治区科技创新团队,可申请自治区科技项目和奖励,获批后按相关规定给予支持和奖励。

  第十四条 备案的企业研发中心全职聘用的研发人员,签订5年以上聘用合同,符合相关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博士硕士补助,享受宁夏高层次人才待遇;可申请自治区人才项目和奖励,获批后按相关规定给予支持和奖励。

  第十五条 支持企业申报主体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院士专家工作站等人才载体,获批后按相关规定给予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6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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