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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扎实落实科技创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23-01-17 15:03:07

宁东基地各企业:

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支持各类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全力做好宁东基地第四季度稳经济保增长促发展工作,确保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推进科技创新惠企政策扎实落地,现将有关科技创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现行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企业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2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2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三、前三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可在三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企业预缴申报2022年第3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四、高新技术企业新购置的设备、器具享受新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企业投入基础研究享受税收优惠

2022年1月1日起,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六、企业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享受后补助政策

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是指按照税务部门开展企业所得税核查后确定的研发费用金额,最高按照研发费用总额的10%给予企业后补助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补助标准最高提高到15%,支持资金最多不超过500万元。规上工业企业新增研发费用奖励,指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的,按其新增研发投入的1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支持。企业享受年度研发费用后补助的可同时享受规上工业企业新增研发费用奖励。

    请各有关企业根据上述政策及时做好研发费用归集工作,认真做好“研发支出”辅助账,积极享受科技创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有科技研发类问题可咨询宁东管委会科信局,有税收政策类问题可咨询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税务局。

 

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

科技和信息化局 

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税务局

2022年10月17日

 

(联系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科信局  0951-5918410

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税务局  0951—5676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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