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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异议处理办法》的通知

2023-10-31 15:02:03


自治区有关部门、先关单位,各市科技局:

为进一步完善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异议处理工作机制,压实异议处理各方责任,规范异议处理行为,提升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权威性和公信力。自治区科技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异议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3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异议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自治区科技奖)异议处理工作程序,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异议处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自治区科技奖候选项目技术内容、候选人及候选单位、材料真实性等存在不同意见,均可提出异议。提名者及候选人、候选单位对评审结果的不同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异议的受理、督办和异议处理结果反馈;提名者负责异议内容的调查核实;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负责审议异议处理结果;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授权,对有关重大问题组织开展专项调查。

第四条 异议涉及方应当积极配合,如实说明问题,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得隐匿、销毁证明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异议的调查处理,不得推诿包庇。

第五条 参与异议处理工作的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不得私自留存、隐匿、摘抄、复制或泄露异议有关内容及处理材料,未经允许不得透露或公开调查处理工作情况。

第二章 异议的提出及受理

第六条  异议应当在《奖励办法》规定的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七条  异议提出者应当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和证明其观点的必要证据材料。个人提出的,应当在书面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异议提出者应当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经查实属于诬告陷害的,移交有关机关依法依纪处理。

第八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对收到的异议材料进行审查,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对虚假署名异议、假冒他人名义或无法核实身份的署名异议;

(二)以不同意学术界公认的某项理论或事实为由,对涉及该理论或事实的项目提出异议,无法通过调查处理解决的;

(三)异议内容与项目提名材料内容无关的;

(四)异议内容与过去已经处理完毕的异议内容相同或相似,没有新的调查线索,无重复处理必要的。

第九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应在收到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书面将受理情况告知异议提出者,对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异议审查和受理情况应向监督委员会报告。

第十条 对异议期外提出的反映问题来信或由信访转办的信件,可参照异议程序处理。

第三章 异议的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自治区科技奖异议实行分类处理:

(一)学术类异议:反映学术问题和候选人、候选单位争议的,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转办提名者,由提名者限期调查处理;

(二)纪律类异议:反映候选人、候选单位违反党纪政纪或存在其他违法违纪问题的,转交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或相应执法部门处理;涉及违反评审纪律的工作人员,由监督委员会组织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转办实名异议时,原则上应隐去异议提出者身份信息;确实不适合隐去的,应当先征得异议提出者的同意。单位提出异议的,以及个人提出涉及自身的侵权异议的,不适用异议提出者身份保密措施。

第十三条  提名者接到转办的异议件后,应及时通知相关候选人、候选单位,就异议内容提供申辩材料,并对异议双方材料内容进行调查核实,组织专家咨询,按照以下情况分类提出处理意见:

(一)对相关候选人、候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申辩材料的,提名者应申请撤回提名;

(二)对异议提出者撤回异议、调查核实认为异议不成立或存在一定问题但不影响提名的,提名者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维持提名意见,但应对异议点进行逐条答复说明;

(三)对异议成立,经协调各方同意变更完成人、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的,提名者申请变更提名材料;

(四)对异议成立或需对技术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的,提名者应申请撤回提名;

(五)对存在知识产权争议且未妥善处理,或存在学术不端等科研诚信问题的,提名者应申请撤回提名;

(六)对异议所涉事项正处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程序中的,提名者应申请撤回提名,并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

(七)因异议原因候选人或候选单位要求退出评审,或存在其他情况影响项目继续评审的,提名者应申请撤回提名,并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四条  异议调查处理的咨询专家应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较高的学术造诣,坚持原则,公平公正,不得与异议各方存在利害关系,不得是异议项目提名单位、候选单位的专家。

第十五条  提名者应在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调查核实并报送结果。报送的异议调查处理材料应包括:

(一)异议调查处理情况报告;

(二)相关候选人、候选单位申辩材料;

(三)专家咨询意见;

(四)提名者的明确处理意见;

(五)经处理变更提名材料内容的,还应提交提名材料变更情况说明及相关文件材料。

异议处理材料报送不齐的、提名者不作出明确表态的或提名专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视为未处理完毕。

  第十六条  提名者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完成调查处理的,应向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申请延期处理。项目在一个评审周期只能申请一次延期处理。

申请延期处理的项目经批准缓评后,提名者应当继续履行异议调查处理责任。在下一评审周期提名工作截止前完成调查处理并报齐相关材料,项目技术内容无实质性变更的,可按其缓评节点提交下一评审周期后续程序的评审;在下一评审周期提名工作截止前,仍未完成异议调查处理的,视为放弃提名。

第十七条  提名者在异议处理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终止评审:

(一)异议调查处理材料中不作出明确处理意见或仅转述相关各方意见的;

(二)规定期限内,未报送异议调查处理结果,又不申请延期或撤回提名的。

第四章 异议的审议

第十八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对提名者的异议处理意见进行审核,对项目终止评审的不再进行下一评审程序;对维持提名意见的,在下一轮评审时,需向评审组织汇报异议处理情况,由评审组织对异议内容是否影响授奖进行审议,经投票形成评审结果。如评审组织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对该项目缓评,由提名者补充调查。

第十九条  自治区科技奖励委员会审议后、自治区政府批准授奖前收到反映当年拟授奖者问题的来信,如有证据表明问题重大、可能影响项目授奖的,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对该项目终止报批程序,并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对项目授奖后收到的反映获奖者或单位、个人存在问题的来信,如确有证据表明问题严重,相关受理及调查处理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三章程序执行。

符合《奖励办法》规定撤销奖励事由的,调查结果经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提交奖励委员会投票表决,如同意撤销奖励的票数达到与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则作出撤销奖励的决议,并按程序报自治区政府批准后,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公开发布关于撤销奖励的决定,原奖励证书宣告作废,并责成提名者追回奖金和证书;对不端行为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应记录不良信誉,并按照《奖励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应当将异议(来信)处理情况及处理决定告知异议(来信)提出者。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科技奖异议处理过程接受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异议处理工作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问题的,均可向监督委员会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二十三条  异议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和个人存在学术不端等科研诚信问题的,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按照科研诚信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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