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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东现代煤化工中试基地运营管理办法

2024-01-05 15:59:5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煤化工产业科技创新夯实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公共平台建设,规范宁东现代煤化工中试基地、中试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宁东现代煤化工中试基地(以下简称:“中试基地”)、化工中试项目(以下简称:“中试项目”)建设应当遵循技术先进、风险可控、符合产业发展需求、资源要素合理利用的原则。中试项目试验的产品、技术,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自治区《支持宁东能源化工基地二次创业和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宁东能源化工基地产业政策“十四五”规划等政策,鼓励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卡脖子”产品技术的试验研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化工中试是指化学(化工)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在实验室试验成功后、大规模量产前,为验证工艺的可行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等,探索解决工业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而进行的科学研究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试基地是指为化工中试项目提供场地和条件,进行一定规模验证性生产的科研性生产组织场所(场所指在宁东现代煤化工中试基地范围内的相关场所),包括技术和检测共享平台、小规模生产厂房(场地)、公用水电气设施、环保集中处理设施等。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中试项目是指为开展化工中试而建设的核心、关键或完整工艺过程装置,包括必要的建构筑物、工艺操作单元、水电气分配系统、自动控制和安全联锁系统、环保治理等设施。

第二章  中试基地管理

第六条中试基地由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牵头指导管理运营单位开展中试基地建设及运行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标准国家或自治区工业互联网+危化品示范试点单位、国家或自治区产教融合示范单位、国家级或自治区协同创新中心、国家级或自治区技术成果转化基地建设。

第七条 宁东科技创业投资公司是中试基地的日常管理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负责中试基地的建设运行管理,并配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人员。运营单位应当会同标准主管部门、相关企业与行业组织研究制定中试基地相关团体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标准,规范中试基地的专业分类、配套设施、管理制度等;应当对中试基地内的中试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知识产权保密。

第八条中试基地内原则上不得建设大、中型工业化生产项目和工业化生产装置。鼓励运营单位建设集“实验室小试试验配套、中试试验平台、成果转化示范平台”功能为一体的创新基地模式,各功能区分区独立进行布置,安全间距满足相关要求。

第九条中试基地应根据入驻中试基地的项目风险等级定期或风险发生重大变化时,开展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区域定量风险评估,提出安全风险防范措施,降低区域安全风险。

第十条中试基地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应满足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等标准规范。

第十一条中试基地应当完善公共基础设施,保障中试项目的正常运行。中试基地内水电气供应、环保处理、消防系统等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且满足中试基地内中试项目需要。

第十二条中试基地可依托周边企业的原辅料、公用工程及相关的环保处理设施满足中试项目需求。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对其中试项目安全环保管理负直接责任,运营单位对中试基地安全环保管理负总体责任,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中试基地的监督管理。

项目中试过程中如发生非亡人安全事故或一般环境事件以下(不含一般环境事件)的,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安全环保管理的领导责任。

第三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十四条实验室小试项目或分析检测平台由运营单位按照科研项目管理,履行运营单位科研管理办法审批流程。

第十五条涉及重大危险源且有重大环境风险的中试项目,按照工业项目履行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工业项目准入联审程序。

第十六条除以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以外的中试车间内的项目,以科研项目向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科技和信息化局备案,备案结束即视为项目立项,即简易审批流程。涉及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禁限控”目录的化学品,按照“禁限控”目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采用新型微通道反应器装备、连续流工艺技术显著降低工艺过程危险等级(核心工艺设计生产规模较小或占地面积不超过1200㎡的)中试项目或无机化工催化剂制备中试项目,可按照科研项目管理,参照第十六条履行简易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中试项目的界定以所属行业类别、中试规模、占地面积划分等,由运营单位组织专家一事一议论证确定,参照第十六条履行简易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在中试基地内建设的中试项目,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管理:

(一)项目立项。项目单位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由运营单位技术专家委员会组织内部联审、外部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后报运营单位总经理办公会决议通过后,以科研项目向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科技和信息化局备案,备案结束即视为项目立项。

(二)环境保护。

1.项目单位应当依法依规编制中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并进行报批运营单位组织技术专家委员会对投运项目或装置各类污染物产排情况、中试基地环保设施承接能力相符性等内容进行评审,向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生态环境局备案。鼓励运营单位组织打捆环评简化程序加快中试项目入驻进度。

2.项目单位利用宁东现代煤化工中试基地原有中试设施、设备开展新的中试项目,若新项目的性质、规模、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未突破原有环评文件所列要求未发生重大变动,不增加环境风险,且经运营单位技术专家委员会组织外部专家论证原有公辅工程、环保措施能满足调整后项目环保要求的,无需另行报批环评,论证材料交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生态环境局备案。

(三)安全生产。

1.中试基地应对进入基地中试项目依法实施安全审查,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的中试项目应从严审批。

2.项目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中试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3.项目单位应当在安全评价之前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中试项目核心、关键生产工艺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反应工艺危险度不得高于3级,并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开展工艺设计。运营单位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中试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安全评价报告及评审论证结果由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科技和信息化局组织联合评审。

4.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5.中试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及评审论证结果、试车方案、现场生产条件审查结果须向运营单位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涉及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等手续。

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应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改进传统工艺,减少现场操作人员,降低中试项目的安全风险和污染排放。中试项目使用特种设备的,应当向运营单位提交特种设备目录及资料,并向宁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宁东分院备案。

第四章 中试项目运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中试项目完成立项后,项目单位需与运营单位签订中试场地租赁合同和安全环保管理协议。

第二十三条中试车间及仓库租赁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单位根据实际运营成本核算确定。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后,以项目单位设备入厂之日起计费。水、电、蒸汽等公用工程收费标准依据宁东当地相关部门收费标准,按项目单位每月实际用量收取,运营单位提供发票分割单。

第二十四条 中试项目运行前,项目单位应当编制试车方案由运营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并对现场安全、环保等生产条件进行审查,不具备生产条件或存在重大隐患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编制工艺技术规程、安全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和事故应急预案等,并经中试项目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向运营单位报备。

第二十六条项目单位应当组织中试项目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参加中试的人员进行专项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涉及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参加中试的人员应当全面、准确掌握试验安全操作规程、试验过程中可能的危险有害因素、个体防护措施以及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七条中试项目运行前,项目单位应当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工作。项目单位应当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明确项目单位对各类典型突发环境事件提出针对性的应急措施和处置方案。

第二十八条中试项目运行前,项目单位应当配备满足需要的安全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建立完善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保障机制,建立完善安全风险防控和应急管理制度,并根据项目特点确定配备的安全应急装备物资种类和数量。

第二十九条 中试项目试验过程中,如有工艺、设备的重大改变,导致反应工艺危险度提高或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的,应当按程序重新审批,必要时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三十条中试项目不得直接用于工业化生产,中试项目运行期满、停止运行的,项目单位负责相关生产设施予以拆除或封存停用,恢复原厂房或土地原样,并将有关情况报原审批、核准、备案部门。中试项目装置及设备,在满足开车和试验安全条件下,鼓励重复利用。利用原有设备、设施资源进行改造建设新的中试项目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运营单位负责日常安全监督,督促项目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隐患排查治理、安全事故应急演练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三十二条运营单位负责日常环保监督,因突发故障等因素导致中试项目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正常,致使污染物超标,按照环境突发事件相关制度的规定,在12小时内报告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生态环境局,同时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并及时整改。

第三十三条中试项目试验成功后,按工业化项目办理补齐相关手续审批通过后,可转为成果转化示范化装置进行生产、销售,一般不得超过三年。

第三十四条中试项目试验成功后,积极鼓励其落地宁东,根据其项目情况,运营单位及相关单位可采取返还租金、股权直投、基金投资、融资担保、科技金融等方式,支持其工业化落地。

第三十五条原则上单个中试项目周期从备案开始一般为不超过三年,如项目单位承担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及以上级别科研项目,其项目周期可顺延。系列中试项目在确保装置设备安全可靠的前提下,每三年向原审批、核准、备案部门报告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24年2月2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至2029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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