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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宁东能源化工基地企业本质安全提升信息化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3-11-30 13:49:41

各部门(单位)、派驻机构,委属企业、宁东基地各企业: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和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落实数字宁夏"1244+N"和安全生产系列文件"1+37+8要求,按照《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关于加强科技创新支撑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工作安排,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研究制定了《宁东能源化工基地企业本质安全提升信息化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各部门(单位)遵照执行。

 

联系人:陶子祎  15595400106

 

 

附件: 宁东能源化工基地企业本质安全提升信息化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办公室

2023年11月30日

 

 

附件

 

宁东能源化工基地企业本质安全提升信息化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和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落实数字宁夏"1244+N”和安全生产系列文件"1+37+8要求,按照《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关于加强科技创新支撑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工作安排,为鼓励和引导企业采用先进技术通过安全设施完善、设备工艺升级、智能化控制、在线监测预警等手段,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管理能力和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降低安全生产风险,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规定和导向要求,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在部门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用于支持工业企业本质安全提升的奖补资金。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三条 申报企业在宁东化工基地依法登记注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及制度的工业企业且生产经营、信用记录良好,在宁东依法纳税、财务会计核算合法规范。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 被列入国家和自治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二) 申报期内发生安全、环保责任事故和失信行为,且在影响期内未修复的。

(三) 涉及国家淘汰落后的安全生产或消防安全工艺技术设备的提升改造项目。

(四) 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且被查实的

(五) 同一项目已获得其它专项资金支持的。

第五条 支持范围

企业应用信息化技术或智能化安全管理手段提高安全运行管理水平,在安全管控、双重预防机制等方面实现数字化、智能化管理,并完成向园区侧数据上传,达到减人增效的

第三章 评级及奖补标准

第六条 评定标准

(一)工业互联网+安全生产数字化平合:企业积极开展数字化智能化建设,构建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并且基于工业互联网平台技术构建企业安全生产智能管控平台帮助企业提高安全数字化管理能力,实现了企业全流程安全智能化管理,整体本质安全提升水平显著,具有一定示范作用的。

(二)双重预防机制数字化平台:非危化企业积极探索创建科学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危险时间处理机制,并基于管理制度和处理机制采用自建或者云服务租赁方式构建企业安全管控信息化应用管理的。

第七条 奖补标准

(一) 对首次完成"工业互联网+安全生产"数字化平台建设的按照企业安全水平提升改造工程实际投入的10%,最高100万元进行奖补。

(二) 对满足"双重预防机制数字化平台"评价要求的非危化企业,按照企业实际投入的10%,最高2万元进行奖补。

第四章 申报流程

第八条项目评审分为组织申报、综合评审、公示认定三个程序:

(一)组织申报。科技和信息化局印发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组织企业按照申报条件、申报要求、申报时限开展项目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登录宁东科技创新服务平台(www.ndkjcx.com,未注册的企业请先注册),点击信息化工作,进入资金申报系统进行申报

(二)综合评审。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对审查通过的企业申报资料(按附件要求提供)进行评审委托财务专家或第三方服务机构对企业申报项目投资的合理性、真实性进行审查。(申报"工业互联网+安全生产的企业需提前准备好由第三方审计机构提供针对该项目的专项审计报告,"双重预防机制数字化平台"提供项目合同及相关发票即可。)

(三)公示认定。对提出的拟奖励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交管委会会议研究后,在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科信局会同财政局下达奖补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企业收到专项资金补助后,应按照现行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财务处理,鼓励企业用于项目建设、科技研发、生产经营与发展等方面

第十条 企业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有申报资金的文本及资料必须完整,并整理成册、及时归档,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或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将由科技和信息化局追回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宁东基地管委会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试行期限为2023年12月6日至2025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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