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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企业转贷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24-10-15 10:59:45

各市工信局、财政局、银川市金融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分局、银川辖区各监管支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企业:

  为有效预防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帮助企业及时获得金融机构转贷支持,缓解企业融资难题,经研究决定,将《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宁夏银保监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自治区企业转贷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工信规发〔2021〕5号)(简称“通知”)施行期进行延期,原《通知》施行有效期为2024年4月17日,现将施行期统一延期至2027年4月17日,如有变动,另行发文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夏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宁真回族自治区分行

2024年4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党委金融办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夏监管局 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关于将《自治区企业转贷资金使用管理 办法》(2024)_00.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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