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化工实验室设施管理规范包括:报警系统、通排风系统、气瓶柜、安全冲洗装置、防爆与防静电设施、消防设施、电气设备管理规范七方面内容。
1 报警系统
1.1 实验室应配备必要的安全报警系统,如火灾报警器、可燃气体报警器、有毒、有害气体报警器等。
1.2 实验室使用或储存惰性气体的房间应配备氧气报警器。
1.3 贮存危险化学品房间内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安装相应的自动报警监测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符合GB 50116-2013 和GB 50166-2007 的要求。
1.5 室内气瓶存放处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配备相应的气体传感器和报警系统,气体传感器和报警系统的安装位置应合理。
1.6 实验室应定期核查报警系统功能有效性并保存记录。
2 通排风系统
2.1 实验室的通风能力应与当前实验室运行情况相适应,应符合GB 50736-2012 或GB 50019-2015 对通风的要求。
2.2 实验室应配备局部排风系统,如:通风橱、排风罩等,且其性能应满足AQ/T 4274-2016 的要求。
2.3 实验室应定期对通排风系统进行功能有效性核查并保存核查记录。
2.4 当实验室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超过GB 16297-1996 中规定的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时,应通过废气处理装置吸收/吸附达标后才能排放,吸收液或吸附剂定期送有资质单位处理。
2.5 通风橱内可暂时存放当天实验所需危险化学品,禁止长时间存放危险化学品和杂物。
3 气瓶柜
3.1 实验室应配备足够的气瓶柜或气瓶专用支架,以满足使用要求。
3.2 气瓶柜应存放在阴凉、干燥、严禁明火、远离热源的房间。
3.3 气瓶柜应定期作相关检验,包括但不限于:柜体外观有无损伤;柜体是否牢固稳定;门锁是否灵活;距火源等不安全因素的距离是否符合要求;如有电控功能、报警系统、排风系统等,需进行功能性核查。保存相关检验或试验记录。
3.4 存放剧毒或高毒气体的气瓶柜应连接到通风装置。
4 安全冲洗装置
4.1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配置紧急喷淋装置和洗眼器且应有使用说明或图示。
4.2 紧急喷淋和洗眼器装置安装地点与工作区域之间畅通,距离不超过15 米,安装位置合适,拉杆位置合适、方向正确。
4.3 紧急喷淋装置应安装围堰,防止冲洗水外溢。
4.4 紧急喷淋装置水管总阀处常开状,喷淋头下方无障碍物,不能以普通淋浴装置代替紧急喷淋装置。
4.5 洗眼器应接入生活用水管道,水量水压适中(喷出高度10-30cm),水流畅通平稳。
4.6 紧急喷淋装置和洗眼器应至少每周冲洗一次。
4.7 实验室应每半年至少一次对紧急喷淋装置和洗眼器进行功能有效性核查并保存核查记录。
5 防爆与防静电设施
5.1 属于爆炸性气体环境0-2 区或爆炸性粉尘环境20-22 区的实验室,包括通风橱,照明,电气仪表等均应使用相应防爆等级的防爆设备;配备相应的防静电措施,操作人员应避免穿易产生静电的内外服装;并不得使用明火加热和电炉。
5.2 使用低闪点、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实验室应配备防爆冰箱。
5.3 设计专用于储存易燃液体或易燃气体的房间或区域,除非经过特殊的评估或论证,否则至少应按照气体危险区域2 区的要求进行防爆电器选型及安装。
5.4 实验室应定期核查防爆设施与防静电设施的功能有效性并保存相关记录。
6 消防设施
6.1 新建实验室的建设要求可参照JGJ 91-2019。
6.2 实验室所在楼或楼层应通过消防单位或第三方消防机构的安全评估,合格后方可使用,并保存消防单位评估记录。
6.3 实验室应按照GB 50974-2014 的要求保证消防给水及配备消火栓系统;实验室所在建筑的防烟排烟系统应符合GB 51251-2017 的要求。
6.4 实验室所在楼或楼层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符合GB 50016-2014和GB 17945-2010的相关规定。
6.5 实验室应配备充足有效的消防设施,定期检查有效期并及时更换。
6.6 实验室应按可能出现的火灾类型和危险等级配备灭火器,且灭火器的配置类型、规格、数量及其设置位置应符合GB 50140-2005 的相关要求。
6.7 实验室消防指示信息应齐全,墙上高1.5 米以上与墙高0.5 米处均应有反光贴指示灭火器。
6.8 实验室公共区域的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应有明显标识。对使用有机物、油品等实验室,应配备溢油控制材料如吸油砂、吸油毡等,实验室人员应接受溢油清理训练。。
6.9 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内,如条件允许,应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遇水燃烧危险化学品,不可用水扑救的火灾除外),系统各部件要求可参见GB 5135.1~ GB 5135.21;其喷淋强度、作用面积和供水时间应符合GB 50084-2017 的要求;其维护管理应满足GB 50261-2017 的要求。
6.10 实验室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演练或培训,并保存消防演练或培训记录。
6.11 实验室应按照GB 25201-2010 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
7 电气设备
7.1 实验室应有电源总闸,停止工作时,应关闭总闸门。以楼层为控制单元的,在电源总闸上应明示控制开关的区域。
7.2 实验室电器插头和连接用插头应符合GB 1002 和GB 2099.1~2099.2。
7.3 实验室所有电气设备应正确接地,所有电线都处于良好状态,无开裂、脆化、磨损现象。
7.4 禁止电线横穿地板。
7.5 所有电机应有过载保护或热继电器保护。
7.6 电机外壳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
7.7 高温电器如高温马弗炉、电热烘箱等不得放置在木质或合成材料桌面上,并在电器明显处应有“高温”、“防烫”、“触电危险”等标识牌。
7.8 加热电器的接线端子等应处于封闭状态,不能裸露。
7.9 大功率电器应有过载保护、漏电保护、单独地线。
7.10 实验室应有独立配电箱或配线盒,墙面配电箱/盒采用带盖封闭式。
7.11 配线箱/盒应从楼层或房间内的配电柜连接。
7.12 实验室电容量与用电设备功率需匹配,电源插座须固定。
7.13 插座、插头、接线板符合国家质量认证的合格产品。
7.14 不得乱拉临时电线,套接接线板。固定电源插座应保持完整无损坏,避免多台设备使用共同的电源插座。接线板和插座的配制应满足所用电气设备的负荷。
7.15 配电柜、接线盒等过载保护器后引出的电线,应用硬线管保护。
7.16 电线宜布置在线廊、塑料管或蛇皮管内。
7.17 无防护管保护的电线,应用软管保护。
7.18 软电线宜固定在设备或框架上。
7.19 通风橱内不宜设置或放置插座、插头、接线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