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央及自治区关于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的决策部署,引导金融资本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财政厅、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联合制定了《宁夏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补偿贷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
2025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补偿贷款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引导金融资本支持科技企业创新创业和成果转化,根据《科技部 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加快构建科技金融体制有力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国科发资〔2025〕4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关于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方案》(宁党办〔2025〕4号)等政策文件要求,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财政厅、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开展宁夏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补偿贷款(以下简称“宁科贷”),为规范“宁科贷”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科贷”风险补偿资金由自治区和有关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或有关单位出资共同设立,用于引导合作银行开展“宁科贷”业务及补偿贷款本金损失。各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开发区管委会等有关单位(以下简称“合作单位”)安排相应资金,自治区科技厅根据合作单位出资额度进行一定比例的配套。
第三条 “宁科贷”管理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鼓励创新、风险共担”的原则,其风险责任由自治区风险补偿资金、合作单位补偿资金、合作银行和贷款企业共同承担。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相关部门及单位管理职责如下:
自治区科技厅主要职责:牵头制定完善“宁科贷”管理办法;提出自治区本级“宁科贷”年度资金预算;研究确定合作银行、合作单位;委托托管机构承担“宁科贷”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监督合作单位、合作银行及托管机构在“宁科贷”业务中的履职情况;牵头审定不良贷款风险补偿;负责“宁科贷”业务绩效评价等工作。
自治区财政厅主要职责:牵头制定有关资金管理办法;审核安排自治区本级“宁科贷”年度资金预算;会同自治区科技厅审定不良贷款风险补偿;组织开展“宁科贷”风险补偿资金预算绩效管理。
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主要职责:指导合作银行健全科技金融工作机制,优化金融产品和服务;配合自治区科技厅指导合作银行合规开展“宁科贷”业务;负责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数据统计监测。
合作单位主要职责:协调安排本地区(单位)“宁科贷”年度资金预算,及时补充资金池确保业务正常运行;审核推荐贷款企业;协助合作银行进行贷后管理;受理审核不良贷款风险补偿申请并提出补偿建议;协助合作银行开展不良贷款追偿;配合开展绩效评价及过程管理等。
合作银行主要职责:健全与“宁科贷”业务相适应的制度机制,规范开展“宁科贷”业务;开展贷后管理并按时报送贷后管理报告;负责不良贷款追偿处置和获得补偿后的资金返还;配合开展绩效评价及过程管理。
托管机构主要职责:负责“宁科贷”风险补偿资金专户管理,以及业务运行管理、统计分析、政策宣传培训等工作;与合作银行、合作单位签署“宁科贷”业务合作协议,指导合作银行和合作单位规范开展“宁科贷”业务;配合对“宁科贷”业务进行过程监管及绩效评价。
第三章 支持对象及额度
第五条 申请“宁科贷”的中小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上年末企业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上年度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
(二)开展了科技创新活动,且科技创新条件应满足以下情况之一:
1.纳入自治区科技厅管理的有效期内的科技型企业或高成长创新型企业。
2.纳入自治区科技厅管理的上年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且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不低于2%。
3.上年或本年度在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宁夏赛区)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企业。
(三)企业申请“宁科贷”前二十四个月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申请时不在环保、消防、市场监管重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影响期内,未处于限制承担科技项目等科研失信惩戒期;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 “宁科贷”支持企业首次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续贷额度不超过500万元。同一企业同期不得申请多笔“宁科贷”。对“宁科贷”支持超过5次的企业,合作银行应通过商业贷款接续支持等方式,逐年降低该企业“宁科贷”贷款金额。
第七条 “宁科贷”在贷企业申请续贷或展期时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可给予一年续贷或展期缓冲,缓冲年度续贷金额不得高于前次贷款金额。每家企业只能享受一次缓冲政策。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运作方式
第八条 托管机构开设“宁科贷”风险补偿资金专户,对自治区风险补偿资金和合作单位风险补偿资金进行集中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产生的利息纳入“宁科贷”资金池统一管理,相关业务经费从自治区有关科技项目中统筹安排。
第九条 自治区科技厅根据“宁科贷”业务需要,适时发布合作银行征集通知,按照“自愿申请、专家评审、择优选择”方式,确定合作银行。
第十条 “宁科贷”合作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专门机构或独立团队从事科技金融服务。
(二)具有适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产品和运行机制。
(三)业务网点或服务范围能够覆盖自治区全域。
第十一条 鼓励各市县(区)、开发区等开展“宁科贷”业务。有意愿参与并具备出资能力的地区(单位)向自治区科技厅提出申请,经批复同意后,确定为合作单位。
第十二条 “宁科贷”风险补偿标准。自治区风险补偿资金、合作单位补偿资金和合作银行按4∶4∶2的比例共同承担风险;贷款次数超过5次的企业,自治区风险补偿资金、合作单位补偿资金和合作银行按3∶3∶4的比例共同承担风险。
第十三条 “宁科贷”业务年度整体补偿金额达到风险补偿资金池余额的35%时,暂停新增业务,由合作银行妥善做好存量业务日常管理和风险化解工作。以合作单位资金池(含自治区配套)为限,合作单位及自治区科技厅承担风险补偿有限责任。
第十四条 各合作单位应建立资金池补充机制,当年补偿的资金列入下年度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补充,自治区科技厅统筹部门项目资金给予配套。
第五章 贷款申请与审核
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通过“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线上填写“宁科贷”申请书,并上传相关附件材料:
(一)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以及纳税申报表中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和“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
(二)近一个月内出具的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征信报告和“信用中国”报告。
(三)诚信承诺函。
(四)与创新活动相关的佐证材料。
第十六条 合作单位审核推荐。
(一)合规审核:重点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合规性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备性进行审核。
(二)现场核查:重点对申请企业及申请材料中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等创新活动真实性、一致性进行核查。
(三)根据审查结果及合作单位风险补偿资金池情况,对同意推荐的企业,向合作银行出具推荐函列明企业名称和贷款额度上限。合作单位放大倍数达到10倍的地区,应暂停新增业务推荐。放大倍数=合作单位当期在贷余额/合作单位当期风险补偿资金余额(含自治区配套)。
第十七条 合作银行贷前调查。合作银行应根据内部尽调程序对推荐企业规范开展贷前调查,并核实企业是否存在影响正常经营的行政处罚、未决诉讼或未执行完毕案件,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存在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对同意贷款的企业,合作银行形成贷款审查意见,重点列明贷款企业基本经营状况、贷款用途及还款来源、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征信情况、抵押担保情况、潜在风险点及贷款意见等。对以展期、续贷等方式为到期无法偿还“宁科贷”的企业纾困的,应列明贷后风险管理举措。
第十八条 贷款报备及发放。合作银行应在贷款发放前向托管机构报备《借款合同》、《贷款审查意见》、《抵质押办结告知书》等贷款相关材料,续贷企业还需提供《贷款清偿告知书》,并于报备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第六章 贷款管理与风险补偿
第十九条 贷后管理。
(一)合作银行应对贷款企业资金用途进行监管,并跟踪掌握企业经营情况和贷款归还情况,合作单位负责对贷款企业的科技创新条件变化、创新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合作银行、合作单位每半年向托管机构报送贷后管理报告。
(二)托管机构根据合作银行及合作单位贷后管理情况,每年一季度形成上年度“宁科贷”贷后管理报告,向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报送。
第二十条 风险化解。“宁科贷”发生逾期时,合作银行应及时催收贷款并将逾期情况书面告知托管机构和合作单位,托管机构、合作单位及合作银行应实地走访逾期企业,了解贷款逾期原因,加强对企业的指导服务。对确实无法偿还的贷款(以下简称“不良贷款”),合作银行应及时通过司法途径履行追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风险补偿。
(一)合作银行在司法机关受理不良贷款借款合同纠纷诉讼并作出支持诉请的生效裁判文书后,可向有关合作单位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不良贷款情况报告及追偿方案;
2.借款合同、放款凭证、贷款发放以来的贷后管理报告;
3.司法机关出具的案件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二)合作单位在收到合作银行风险补偿申请材料后90个工作日内,应对申请材料完整性及内容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并实地走访贷款企业了解不良贷款形成原因、还款计划等情况,形成书面审核报告和补偿意见,与风险补偿申请材料一并报至托管机构。
(三)托管机构对风险补偿材料完备性和不良贷款在贷前、贷后的程序合规性进行核查,提出风险补偿意见,报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审定。
(四)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财政厅、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风险补偿申请进行论证审核并形成专家论证意见。
(五)根据专家意见,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发文确定风险补偿决定。对同意补偿的不良贷款,托管机构按自治区及合作单位承担比例将“宁科贷”风险补偿资金划拨至合作银行,同时通知有关合作单位。
(六)对合作单位未严格履行审核责任,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出具推荐函的,自治区风险补偿资金不承担贷款损失风险;合作银行未按期报备或未规范履行有关职责或存在道德风险的不良贷款,自治区及合作单位风险补偿资金不承担贷款损失风险。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贷款风险,按国家相关金融政策办理,“宁科贷”风险补偿资金不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追偿管理。“宁科贷”风险补偿后,贷款企业仍承担该笔贷款的最终还款责任,贷款企业被并购重组的,其还款责任由并购重组后的企业承担。风险补偿资金的补偿,不改变合作银行与借款企业的借贷关系。发生补偿后,合作银行要继续对贷款企业和连带责任人进行追偿。不良贷款处置追回金额在扣除相关追偿处置费用后,应及时按照补偿比例返还至风险补偿资金专户。合作银行、合作单位及托管机构应分别设立“宁科贷”风险补偿工作台账,如实记录并定期核对风险补偿资金拨付、追偿资金返还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 贷款核销。对确实无法追回的贷款,合作银行根据金融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对不良贷款进行核销并向合作单位及托管机构书面报备。
第七章 监督与评估
第二十四条 “宁科贷”企业应将贷款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得将贷款用于股票、期货、房地产等投资以及捐赠、赞助等非经营支出。企业在“宁科贷”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违规请托等不正当行为,或在贷款发放后存在违规使用资金、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恶意逃避债务、不配合贷后管理和绩效评价等行为的,依规依法追究责任并记入科研违规失信行为记录。已获得“宁科贷”支持的,合作单位和自治区托管机构有权要求合作银行提前追讨贷款本息。对发生风险补偿的贷款企业,合作银行根据金融监管有关规定记录企业和法定代表人个人的不良信用。
第二十五条 合作银行开展“宁科贷”业务时不得捆绑销售其他金融产品或服务,不得多头收费、变相增加企业负担,不得以存单质押、以贷转存等方式压减企业实际用款,一经发现,相关贷款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第二十六条 合作银行或合作单位弄虚作假或与贷款科技企业合谋骗贷、套取“宁科贷”风险补偿资金的,一经查实,依法追回“宁科贷”风险补偿资金,取消其合作资格。
第二十七条 每两年对“宁科贷”运行成效以及合作银行、合作单位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对评价结果不合格的,结合实际情况采取限期整改或取消合作等措施。
第二十八条 各有关单位及人员在“宁科贷”的审核、推荐、管理、补偿等过程中应恪守诚信、履职尽责,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建立尽职免责机制。“宁科贷”出现风险补偿时,相关单位及人员已履职尽责,且在监督检查中未发现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不予追究责任,不作负面评价。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财政厅、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负责解释。自2025年11月17日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1月16日。《宁夏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宁科规发〔2021〕5号)、《宁夏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不良贷款风险补偿操作规程(暂行)》(宁科财字〔2018〕3号)同时废止。